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01-19 1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和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等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依法合理利用基金会资产,实现基金会的宗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专职财务人员至少1名,可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基金会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基金会实际,开展会计工作。

1.负责审核和录入原始单据,编制会计凭证,整理凭证,并对凭证进行装订归档;

2.负责基金会全盘账务,并完成全套财务报表的编制;

3.负责税务相关工作,及时完成税务申报;

4.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协助完成基金会年度预算,并对年度预算做出指导性意见;

5.配合基金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

出纳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管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商业票据除外)等货币资金,其职责包括:

1.负责掌管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等,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2.出纳直接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向会计及时报送收入、支出各项资料。

3.严格遵守现金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办理各项收付款项往来结算业务。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规范、真实、合法、正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退回或要求作相应的更正。对违反国家及本组织相关制度规定的支出,应拒绝办理,对未经会计审核的费用,应拒绝付款。

5.建立支票登记簿,记录支票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负责签发支票,加强对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的管理,杜绝空头支票发生,开出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金额(限额),做好领用和销号的登记手续。根据业务需要,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款收据,空白收据要严格管理,应专门设置备查账簿,登记领用和注销手续。支票和收据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如发现支票遗失,立即向秘书长汇报并负责按银行规定手续办理挂失。

6.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每日结出余额,掌握存款情况,月终按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会计人员审核,并及时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不得保存账外资金。

7.处理好与银行、税务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定期领取各类票据、办理相关手续。

除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货币资金。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货币资金可设立专项账户管理,进行独立记录。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须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领用的收据和发票,必须登记数量和起讫编号,由领用人签字;收回收据和发票存根,应由保管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对空白银行结算凭证、收据和发票应定期检查,以防止短缺。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对现金收付的交易须在已结算完毕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

(二)对基金会的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支付的具体业务时,做到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将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

(三)遵循现金管理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超过使用限额的及非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以银行结算,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出差人员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库存现金不超过2000元限额,超过限额时,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管理的安全。

(五)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注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扩大现金开支范围。

(六)不得以收抵支。即支付现金,只能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七)现金的核算和清查

    1.出纳人员应对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现金付款手续,并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应每月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为了加强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错,会计人员作为监盘人,于每月终了后应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然后出纳和监盘人共同签字,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基金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二)银行印鉴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应当分开妥善保管,一人不能同时保管全套银行预留印鉴及银行单据。

(三)网上银行经办人、授权审批人2个密码须分开保管,经办人密码条(U盾)由出纳保管,审批人密码条(U盾)由专人保管。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事项经过审批后,由网上银行经办人、审批人依次审核后支付。


第四章  捐款与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立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条例确定入账价值。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

第十九条 捐赠收据的管理

(一)对于收到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应开具相应票据。

    (二)已开出的收据的记账联应及时完整地交会计入账。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应将其存根联及时交会计人员,登记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管。

    (三)对于所有捐赠收据,应有连续的编号,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登记后交给出纳使用。

    (四)捐赠收据的使用遵循《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列明捐赠人,捐赠形式、用途等。

    (五)捐赠票据若遗失但捐赠方有需要的,可以由捐赠方出具捐赠票据遗失声明,基金会可向捐赠方提供加盖基金会财务章的捐赠票据存根联复印件。


第五章  财务审批及支付

第二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筹款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基金会直接用于公益活动的各项支出,如直接捐赠或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2.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专家费;

    3.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评估、培训、审计等;

    4.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5.因项目需要使用房屋、设备及物资等。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6.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流程

1.本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财经纪律。

2.基金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和各项费用开支,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3.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资助的费用开支由秘书处落实执行。

4.费用审批流程

(1)填单:申请人(经办人)根据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发票、采购申请、事项审批或合同)填写《支付审批单》(见附件1),要求《支付审批单》的内容填写完整,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部门负责人对该业务进行初次审核;

(2)复核:会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超预算项目不得列支,如有特殊情况需予以说明。

(3)审批:根据基金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由秘书处、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按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合计支出2000元(含)以下的,秘书处审批同意即可;合计支出2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即可;合计支出10000元(不含)以上的,需理事长审批同意;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按基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付款:出纳员办理付款业务时,须对照基金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符合规定的方可支付款项。

二十三  基金会的所有付款需填制统一的《支付审批单》或专项费用支付单(如工资表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直接作为付款申请的凭证。

二十四 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参照基金会另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因实际业务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的,须按节约、适度原则进行开支,大型接待(20人以上的)须按基金会审批流程逐层审批。

第二十六条 薪酬管理内容参照《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基金会不得向与理事、监事、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


第六章  资金保值增值

二十八 本基金会的资金在满足当年公益支出额度后、不妨碍正常的公益活动的前提下,遵循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九 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三十一  本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包含的细则和附件只供内部使用,其内容不得外借、出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另行制定制度规范。

三十三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