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04-29 16: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运作,根据《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会议准备、召开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基金会理事长担任专家分为顾问委员和评审委员。顾问委员基金会邀请产生,主要对基金会项目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评审委员由指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负责对基金会有关项目的立项进行评审

第四条  指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各中医类别院校等中医药相关单位。指定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包括中医药法规、临床诊疗、学术科研、医院管理、药事、护理、康复、院感、质控、教育等十个专业的专家。原则上为在职在岗人员,退休有丰富医疗及管理经验、了解现行中医医院管理和中医教育相关要求的专家也可推荐。委员填写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任委员具有召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二)对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三)专家委员会会议审定的内容,应经主任委员审批,方可公布。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主任委员授权,顾问委员具有召集专家顾问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二)顾问委员具有向专家委员会提请审议相关议案的权利;

(三)研究基金会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产生的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基金会有关项目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基金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经主任委员授权,具有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二) 对申请基金会资助支持的且属于基金会重大项目的中医药领域项目立项进行评审

(三) 对基金会重大项目中期和结题执行情况给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 基金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与项目申请(执行)单位(个人)、管理机构、联合申请(执行)单位(个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具有上述身份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选派相同领域专家代表出席。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更新

1.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每一年更新一次。

2.新增:新增顾问委员由基金会发函邀请,新增委员由基金会向指定单位发函,指定单位推荐。

3.注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委员资格。

(1)持续两年不参与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会议或特别邀约活动的;

(2)与基金会的理念相违背,不愿意继续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正当理由的,可向基金会提交退出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基金会应及时将申请提交给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经程序批准并及时更新专家委员库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 秘书处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议题内容推荐与会专家,形成推荐名单。一般同一领域专家应有不少于一个的备选名额(专家库中同领域专家只有一人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送“会议通知/邀请函”至推荐与会专家,并收集参会回复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专家的参会回复,五个工作日内发送会议材料供专家预审。

第十五条 因故无法参与会议的委员,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秘书处或以视频、网络、电话等通讯形式参与会议,或书面委托相同领域专家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主任委员应指定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需要分为“专家顾问委员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经程序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每次参会顾问委员不少于5名,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参会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根据会议材料及相关人员汇报情况等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票决的方式表决,与会委员均须表决,不得弃权,经三分之二出席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票原件由基金会存档,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由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