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01-19 1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的资助类项目。基金会自运营项目及活动根据年度计划及预算,在理事会及常务工作会议指导下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验收、项目信息的管理

 基金会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业务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具体内容、实施地区、进度团队及预算)、项目效应和社会影响

第七条 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慈善项目(金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立项需经常务工作会议审核、专家顾问委员会评审(非必须,经常务工作会议审核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可进入实施阶段对于重大慈善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立项需经常务工作会议审核、专家顾问委员会评审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经批准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常务工作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建立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项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提交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或总结,及时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根据项目属性,有必要做资金监管的项目,则需基金会、项目方、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必要进行审计的项目需由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 项目拨款需根据协议,并按基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且经基金会秘书处核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协议要求定期提交项目报告,基金会秘书处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期,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中期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改进的提出调整或整改意见项目实施方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阶段,由基金会秘书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 项目结束后,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归档及备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调整及终止:

(一)如项目因所处自然、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突发状况等),而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执行机构须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二)项目执行机构违反协议要求,或资金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追回相应款项,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三)其他需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负责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保存项目完整信息。

二十四 项目实施单位指定项目信息管理负责人接受基金会秘书处监督。负责人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公益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纳入到项目阶段性及结项报告

二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附则

二十六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二十七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二十八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宝安中医药发展基金会。